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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货物

船公司凭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
交付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依据提单将货物转移给收货人的核心环节 [1]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承运人需凭合法有效的正本提单完成交付,遵循“认单不认人”原则,即仅核对提单真实性而不追溯持有人身份 [2] [4]。收货人需在货物交付时检查货物状况,若未在60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况,则视为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1] [5]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其类型(如指示提单)和转让规则直接影响交付流程,指示提单需经背书方可转让 [3-4]。若发生无单放货行为,承运人需承担民事责任,但可援引卸货港法律或司法裁决免责 [6-7]。此外,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过程中需区分外贸与内贸货物,执行相应交付规则 [7]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四章第五节 [1] [5]
交付原则
认单不认人 [2]
通知期限
货物损坏需60日内通知 [1]
留置权
承运人可留置未付运费的货物 [1]
提单类型
指示提单需背书转让 [3]
风险责任
无单放货承担民事责任 [6]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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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五节规定,承运人须凭提单交付货物,并明确了收货人权利义务 [1] [5]。第71条指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唯一凭证,载明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4]。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二条要求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履行检验义务,逾期未通知货物损坏视为状况良好 [1] [5]

交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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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认单不认人原则:承运人仅核实提单有效性,不验证持有人身份 [2]。正本提单、电放提单或海运单均可作为交付依据,但需与运输合同约定一致 [7]
  2. 2.
    指示提单操作:指示提单需通过背书完成转让,承运人仅向最终背书人交付货物 [3]

风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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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无单放货风险: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承运人无单放货需赔偿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但可举证卸货港法律允许免责 [6]
  2. 2.
    风险防范:承运人应审慎处理保函放货,优先使用电子提单;托运人需选择适当贸易术语,避免无单放货风险 [6]

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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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执行交付时,需区分外贸货物(凭提单/海运单)与内贸货物(凭运单),遇司法查封或海关监管时须遵循行政指令 [7]。无人提货情况下,承运人可依法拍卖货物并行使留置权 [1] [5]